經常有安全人抱怨說,每天提心吊膽怕出事。因為出了事故就可能會被處理。工作做到位了也不行,做不到位更不行。安全員如何事故后不被處理,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先看下安全管理人員十大判刑案例:
1.因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安全員被追責!
2019年7月15日上午10點50分左右,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古清口街道轄區,日照程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抓機進行裝載作業時,發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直接原因:翻斗車在抓機作業半徑內進行停車卸貨作業,翻斗車司機高某在翻斗車滿載的情況下,將液壓缸升到最高處,車輛的重心處于高位,極不穩定;抓機司機王某用抓手調整卡在翻斗車后簍的壓塊,導致翻斗車受力不均,造成翻斗車側翻。
調查發現,高某不具翻斗車駕駛資質,淮安軍骉與日照程皓在同一作業區域作業,互相可能危及對方安全,但雙方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溝通與協調。
高某,無資質作業,違章作業,在此事故中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淮安軍骉,未與程皓機械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溝通與協調,對于高某無資質作業問題未查實,放任交叉作業過程中的違章操作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程皓機械,未與淮安軍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溝通與協調,放任交叉作業過程中的違章操作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周某東,淮安軍骉安全員,未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使存在的隱患未得到有效控制和解決,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馬某,程皓機械的安全生產負責人,未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王某福,程皓機械的安全員,對于翻斗車在抓機半徑內作業的問題未掌握未查實,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1月29日17時40分許,位于濱州市鄒平縣的山東富凱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凱公司)發生重大煤氣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90.7萬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排水器存在安全缺陷,未按規定設置水封檢查管頭,不能檢查水封水位;煤氣輸送工藝存在安全缺陷,轉爐煤氣未經煤氣柜系統穩壓、緩沖和混勻成分,造成煤氣管網壓力頻繁波動,導致煤氣冷凝水通過落水管大量降落,有效水封水位持續下降,直至水封被煤氣壓力瞬間擊穿,管道內煤氣通過排水器溢流管口大量泄漏。
經現場勘查和詢問取證發現,事故1#排水器,沒有按照《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要求設置水封檢查管頭,不能檢查排水器的水封水位。而該排水器自投用以來,一直沒有檢查水封水位,沒有進行人工補水,也沒有進行檢維修和清污。調查還發現,廣富集團部署的每月煉鋼車間專項安全檢查沒有落實到位,11月份沒有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日常巡檢沒有相應的標準規定,未將排水器內水位變化列入巡檢內容,未能發現1號排水器內水位下降的問題和隱患,沒有及時補水,致使水封最終被擊穿。
王某某,富凱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劉某某,富凱公司轉爐車間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劉某某,富凱公司轉爐車間專職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3.未教育督促從業人員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并告知作業危害,被追責
2018年3月1日12時20分,遷安市天良建筑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華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氫車間酸性污水暫存罐管道改造作業過程中發生爆燃引發火災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537.25萬元。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業人員拆除酸性污水暫存罐罐頂備用口盲板后,未采取封閉措施, 因工具碰撞產生火花,引起從備用口逸出和罐內的爆炸性氣體爆燃發生著火。
經調查發現,2018年3月1日7時30分左右,遷安天良公司4名作業人員雷某(現場作業臨時負責人)等負責現場作業,唐山華熠公司苯加氫車間副主任魏某佳、車間安全員董某陽負責現場監護。11時15分左右,魏某佳安排董某偉進行現場監護,并交代現場人員11時30分吃飯,13時繼續作業,隨后和董某陽離開了作業現場。現場作業人員將備用口盲板拆下后拿到地面實施電焊機打孔作業,但未對備用口采取封堵等處置措施,酸性污水暫存罐內爆炸性氣體溢出。11時30分左右,現場所有人員離開作業現場到唐山華熠公司食堂吃飯。12時左右,遷安天良公司雷某等4人吃完飯后回到作業現場。12時20分左右,雷某等4人在酸性污水暫存罐頂收拾工具的過程中,由于工具碰撞產生火花,引起從備用口逸出和罐內的爆炸性氣體爆燃并發生著火。
2020年3月30日22時10分,江陰市西城鋼鐵有限公司一煉鋼電爐碳粉罐發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名作業人員在進入車槽罐作業前,未采取通風措施和氧含量檢測,導致2人在進入罐體后因缺氧發生窒息。
經調查發現,2020年3月25日,西城鋼鐵公司氮氣改造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公司特種車輛調度室碳粉準備作業使用的壓縮氣體由壓縮空氣更換為氮氣。3月30日12時許,碳粉準備作業乙班3名作業人員進場作業。司機王某負責駕駛碳粉槽罐車從倉庫將碳粉運往煉鋼電爐旁的碳粉準備作業場所,操作工張某甲和張某乙負責在碳粉準備作業場所用氮氣將槽罐車內的碳粉壓充入煉鋼電爐碳粉罐內,2名作業人員在未采取通風措施和氧含量檢測的情況下,進入罐體作業。調查顯示,該單位氮氣改造工程投入使用前,未組織辨識使用氮氣進行充碳作業環節的安全風險,未專門組織對碳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詳細告知作業人員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且未根據新工藝及時修訂完善碳粉作業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2019年3月31日7時12分左右,位于昆山開發區雄鷹路66號的昆山漢鼎精密金屬有限公司數控機床(簡稱CNC)加工車間北墻外堆放鎂合金廢屑的集裝箱發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傷、4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4186萬元。
經調查發現,這次事故的破壞源來自位于CNC加工車間北墻外13m處,3個集裝箱中的一個,該集裝箱用于放置鎂合金碎屑。3個集裝箱于2014年由公司放置在該處,并于2015年起擅自用于存放鎂合金廢屑(此前鎂合金廢屑被放置在廠區外圍空地上的鐵皮棚內),漢鼎公司每天產生鎂合金廢屑約350kg,事故前最近一次清理鎂合金廢屑的時間為2019年3月21日,爆炸發生時,已累計堆放10天,推算總量約3.5噸。企業管理人員對鎂合金廢屑的危險性認識不足,在中介公司提交安評、環評報告后,均未認真閱讀相關報告,未采取科學的安全管理措施;企業違規稀釋切削液提升水含量配比,使得鎂合金廢屑含水量增大,同時未在存放鎂合金廢屑之前有效控制廢屑含水量;公司定期清運鎂合金廢屑的管理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實。
陳某賢,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潘某文,漢鼎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現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廖某鋒,漢鼎公司安環處經理,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及環保工作,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現已被批準逮捕。
2018年10月19日上午7時53分許,貴州省鎮遠縣西秀電冶廠發生一起礦熱爐爐內爆炸噴爐導致作業人員灼燙傷亡事故,造成2人現場當場死亡、3人重度灼燙傷送醫院經搶救、醫治無效先后死亡。
該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違規在爐臺集中冒險作業,在未設置任何出料作業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造成人員傷亡,加之該礦熱爐出料爐門正對配電室出入口,事發之時多名人員滯留于爐臺,導致傷亡擴大。
經查企業相關資料發現,2018年3月,原西秀電冶廠副總經理劉某平辭職,西秀電冶廠印發《關于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人員變動及其職責的通知》對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進行調整,調整后簡某華任組長,黃某賢任副組長,并明確黃某賢為副總經理級別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018年9月,西秀電冶廠安排簡某華、黃某華、田某忠3人報名參加安全培訓,簡某華未參加培訓考核,田某忠經考核不合格,黃某華經培訓考核取得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同月,黃某賢參加復訓并經考核合格,而簡某華和田某忠在事發時仍未取得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進一步調查顯示,該企業于2017年10月10日發生一起礦熱爐噴爐灼燙事故,造成1人灼燙傷,灼燙傷面積達35%,但并未吸取一般事故教訓并落實事故整改措施建議,仍然不重視生產工藝管理。企業存在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生產工藝管理失控,未開展生產工藝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嚴、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黃某賢,西秀電冶廠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副總經理級別),分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黃某賢安全生產意識不強,不制止、不糾正并參與違章指揮違章冒險指導等行為,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黃某賢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由黔東南州安監局依法注銷其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書。
簡某華,西秀電冶廠總經理(實際控制人),負責企業全面工作,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簡某華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未接受安全培訓考核,未取得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未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不重視企業生產工藝安全管理,未組織對企業生產工藝進行風險辨識評估,未組織制定企業生產工藝安全操作規程,未深入排查治理企業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鄒某輝,西秀電冶廠法定代表人。鄒某輝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雖未直接參與西秀電冶廠的企業管理,但未履行西秀電冶廠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法定職責,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2017年8月19日9時許,位于棗莊市嶧城區的華沃(山東)水泥有限公司原料車間在檢修過程中發生一起一氧化碳較大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699萬元。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公司2#燒成系統烘窯作業過程中,產生大量煙氣;作業人員孔某不清楚有限空間作業規程,未按照有限空間“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違章進入原料粉磨系統選粉機內,吸入煙氣中毒導致事故發生,謝某等4人在未采取進入有限空間安全措施和無任何勞動防護的情況下,盲目違章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經調查發現,事發地點為有限空間。經查企業相關制度和資料發現,該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未有效開展有限空間辨識并建立管理臺賬,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未開展過相關教育培訓。在原料粉磨系統選粉機現場檢查時發現,企業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
王某揚,中共黨員,華沃(山東)水泥有限公司生產部經理。未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未有效組織開展本部門有限空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巡檢落實不到位,未及時督促消除原料粉磨系統閥門存在的事故隱患。
羅某君,華沃(山東)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未全面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制定、督促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確部門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未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督促、檢查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問題失察。
張某,華沃(山東)水泥有限公司廠長。未全面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制定、督促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確部門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未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未及時組織修訂事故應急預案并制定有限空間事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未定期組織開展有限空間專項應急演練。督促、檢查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失察。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導熱油泄漏進入7號瀝青池,高溫導熱油和瀝青在密閉的瀝青池內混合,揮發的氣體組份與瀝青池上部空間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現場作業人員違章動火作業,使用手持式切割機切透蓋板產生火花遇到瀝青池上部氣相空間爆炸性混合氣體引起爆炸,引發瀝青池內導熱油(經檢驗確定,導熱油的閃點為66℃)、瀝青燃燒并形成火災。
調查還發現濟南匯豐炭素有限公司沒有按照《有機熱載體安全技術條件》(GB24747-2009)要求建立導熱油使用、管理、檢驗檢測、及時更換等管理制度。現場人員在處理導熱油泄漏時,未辨識維修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未制定安全可靠的維修方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沒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現場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操作人員違章動火作業。
何某峰,濟南匯豐炭素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意識薄弱,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主要領導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責任。
武某成,濟南匯豐炭素有限公司成型車間車間主任。安全生產意識薄弱,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主要領導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責任。
李某均,濟南匯豐炭素有限公司成型車間生產班長。安全生產意識薄弱,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責任。
王某水,濟南匯豐炭素有限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意識薄弱,未依法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職責,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宋某,濟南匯豐炭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安全生產意識薄弱,沒有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沒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9.安全科長因對新員工安全培訓不到位被追責!
2020年3月3日11時10分左右,山東臨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德化工)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60萬元。2020年3月3日7時55分左右,福德化工車間主任張義明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填寫動火作業票證并經公司批準,就安排張學智和肖云亮對罐區北側4個儲罐進行加裝銘牌支架焊接作業。11時09分41秒,事故儲罐發生爆炸,致罐體整體飛起數米后落至防火堤東南角,并起火燃燒,事故導致張學智當場死亡,肖云亮重傷。
企業復工前將配套的罐區內生產設施恢復正常,管道內殘余的八碳烯與罐內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企業違章指揮,福德化工電焊工張學智入廠時間短,在不熟悉工作環境的情況下,對事故儲罐進行加裝化學品銘牌支架焊接作業時,違章作業,持續焊接導致事故儲罐罐壁局部高溫,引起罐內爆炸性混合氣體發生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牛xx,福德化工安全科長,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新入廠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被追刑責。
案例2:2019年10月31日16時05分許,江蘇常熟市支塘鎮工業園區江蘇凱隆鋁業有限公司熔鑄車間在鋁棒鑄造過程中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 817.1萬元。近期,蘇州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該起事故的調查報告。
在澆鑄過程中,工人為加快鑄造進度擅自調快鑄造底座下降速度、錯誤操作調小了結晶器冷卻水流量,結晶器中的鋁液尚未結晶就被拉出,導致鋁棒拉漏,鋁液大量泄漏至冷卻水井中,冷卻水瞬間汽化,體積急劇膨脹產生爆炸。
江蘇凱隆鋁業有限公司安全員,負責凱隆公司安全生產具體管理工作。周培軍疏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組織、參與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完善,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3:2019年8月28日9時25分,位于鄭州市管城區二里崗辦事處未來路與鳳凰路交叉口西南角的中博集團一施工工地,在塔吊頂升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51萬元。近日事故調查報告發布。
8月28日,在塔吊頂升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不認真、不細致,未及時發現、阻止勝富勞務公司木工進入頂升作業控制范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2019年9月30日,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經管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其執行遽捕(鄭公二里(治)捕字〔2019〕10174號),羈押于鄭州市第三看守所。
案例四:2019年3月7日上午10時53分許,江蘇神華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華公司)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傷,部分設備損壞和房屋倒塌,直接經濟損失約842萬元。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神華公司合成二線為了提高原料利用效率,在沒有進行論證和風險評估的情況下,利用現有的谷氨酰胺生產線上的不銹鋼濃縮罐,并參照谷氨酰胺生產過程的濃縮工藝對阿昔莫司合成母液進行濃縮,濃縮崗位當班操作人員濃縮阿昔莫司合成母液過程中,濃縮時間過長,使罐內物料(包括阿昔莫司、阿昔莫司合成原料5-甲基吡嗪-2-羧酸和雙氧水等)溫度、濃度升高,產生激烈化學反應,引發爆炸。
吳德寧,中共黨員,神華公司專職安全員,沒有及時發現本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沒有及時排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日常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職工未按照批準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規對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2018年5月26日9時30分許,位于東莞市大嶺山鎮大沙村委會下虎山的東莞市華業鞋材有限公司發生一起氣體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為人民幣621.54萬元。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姚某平違反華業公司制定的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違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在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無監護人員的情況下,進入含有硫化氫氣體的皮漿池,導致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主要負責人未及時實施本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況下盲目施救,造成了事故傷亡擴大。
根據調查發現事故單位華業鞋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定期開展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演練,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均未掌握應急預案內容,不具備相應的應急處置能力。事故發生后,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黃某瑜、鄧某、呂某杰未在第一時間實施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應急救援預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況下盲目施救,造成自身死亡。同時,鄧某、李某明先后要求不了解有限空間作業危害、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內容、不具備相應應急處置能力的碼紙工唐某萬等人展開應急救援,最終導致多人受傷。
李某明,華業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產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司法機關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姚某平,二車間濕抄班乙班代理班長,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對其作出處理。
黃某瑜,二車間濕抄班甲班班長、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對其作出處理。
鄧某,華業公司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對其作出處理。
呂某杰,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對其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