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的分類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査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 止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和1991 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 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1)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 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 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 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 失的事故。
二、 事故的報告
1. 事故報告的要求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 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2. 事故單位如何報告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査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 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 相關部門如何報告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1)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2) 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3) 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 責的有關部門;
(4)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 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5)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 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6)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越級上 報事故情況;
(7)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 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4.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的內容
(1)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 事故的簡要經過;
(4)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 損失;
(5) 已經采取的措施;
(6) 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的職責
(1)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 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 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3)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 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 和偵査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