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二、分級與分類
1、分級
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
1.1作業高度在2~5m(含2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1.2作業高度在5~15m(含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1.3作業高度在15~30m(含15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1.4作業高度在30m(含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分類
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化工工況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三類。
2.1特殊高處作業
2.1.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2.1.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2.1.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2.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2.1.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2.2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2.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2.2.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2.2.5在塔、釜、爐、罐等受限空間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2.3一般高處作業[]
除特殊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安全要求
1.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1.2《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1.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1.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1.5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1.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安全防護
2.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
2.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2.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2.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
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架,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2.6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2.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2.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登高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均壓服。
四、《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登高作業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2、一級高處作業由車間安全員或車間負責人審批,由車間安全員備案。
3、二、三級高處作業由廠安全員或廠負責人審批,由廠安全員備案。
4、特級高處作業由安全科審批并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