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處罰條款的運用案例
君不見,近年來有多少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因此而被處罰,被處罰的邏輯也很簡單,即“有隱患,所以隱患排查沒有到位,所以沒有履行法定責任”。例如,在浙江省安委辦通報第十一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中,某企業安全員周某某發現并記錄在隱患排查記錄上,提出了整改措施,但之后周某某并未督促落實整改,安全隱患一直存在,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依法對安全員罰款1.3萬元。
又如,山東泰安市應急管理局在6月初公開曝光的10起典型案例中,某企業存在:1.空壓機房內北側墻體上配電箱的正上方設置水管管道;2.混合間混合機旋轉的混合桶未采取防止操作人員觸及的防護措施;3.內包間成品多列機二層平臺防護欄未設置踢腳板,因而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依法對該企業罰款2.5萬元。
雖然各省、自治區出臺了《安全生產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明確了類似未被依法納入‘黑名單’或者聯合懲戒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初次違法、能及時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等限制性的,可酌情免予處罰,但也還是有一些市、縣執法部門對其置若罔聞,依照按照固有模式,從嚴從重的對相關企業進行處罰。
筆者認為執法部門依法對違法企業進行處罰的做法是正確的,是毋容置疑的,因為這是維護法律尊嚴。但在涉及到經濟處罰時,也還是需要結合結合所發現隱患潛在的事故風險程度進行處罰。
比如,在山東泰安市的案例中,空壓機房內北側墻體上配電箱的正上方設置水管管道,內包間成品多列機二層平臺防護欄未設置踢腳板,這兩項隱患確實不符合配電、鋼制平臺的設計標準,并且存在管道漏水導致觸電、電氣火災事故以及二層平臺物體掉落導致的物體打擊事故風險。
但是,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是否可以綜合考慮管網內的介質、管網實際安全狀況、物體掉落傷人的可能性、人員暴露在危險環境中的頻次等因素,評估事故后果的嚴重性,再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經濟處罰。
如果風險較小,是否可以給企業下達限期整改責任書,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再給予嚴重的經濟處罰?
畢竟,罰款不是目的,罰款不是財政創收的主要手段,其根本目的還是在于督促企業合規生產,幫助企業提升安全條件。
天底下,哪有沒有讓人找不出隱患的企業呢?
萬能條款觸發因素及應對措施
對于這些只要發現隱患,都可以套用的“萬能處罰條款”,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有四種情況被處罰的可能性極大,各位安全管理同仁一定要引起重視,它們分別是:
1.發現的隱患符合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2.政府部門提前下發了專項治理通知,但自查未發現隱患;
3.發現的隱患屬于低級、顯而易見的安全常識,但日常檢查未發現;
4.迎檢接待不周、頂撞執法人員、現場多人面前爭執法規標準等。
如果您想避免被處罰,那可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熟悉并遵守對應行業的重大隱患判定標準,在自查中按照標準進行排查,及時制定整改計劃并落實。
2.重視所在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印發的專項治理文件,需要逐項對照自查,及時整改,如一時無法治理,至少也需制定整改計劃。
3.摒棄過去每月開展一次大檢查的思維,注重日常班組點檢、部門車間兼職安全員每日巡查、安全管理人員每日巡查工作常態化,只有這樣才能夠及時發現和處理隱患。
4.與地方政府監管部門保持良好的關系,虛心、友好地對待檢查人員,建立長期穩定的溝通機制,邀請當地的專家資源和應急局領導進行安全培訓,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當然最重要的是,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全面的檢查標準,全面落實隱患排查責任制,建立完善的隱患排查體系和標準,及時對隱患問題進行整改,如此才能降低被處罰的概率。
寫在最后
實際上,萬能處罰條款所帶來的問題,不僅僅是幾個企業被罰款,又或者是作為了地方財政創收的手段……最為嚴重的問題還是“公權力被濫用”,進而成為某些人手里的吃拿卡要的斂財手段,成為影響中小企業發展的絆腳石。所以,這也是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從宏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規則上去考慮的問題,但這個問題,很顯然已超出了筆者這個一介草民的思索范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