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重大事故隱患”這一概念困惑著許多人,估計很少有人說得清楚。
重大事故隱患概念不清,或是當前安全生產管理最大困惑,是當前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因為當前安全生產管理大多是圍繞重大事故隱患來開展的,重大事故隱患這一概念不清,怎能搞好安全生產?!
當前我國《安全生產法》確有對重大事故隱患的嚴厲管理規定,僅涉及到的重大事故隱患一詞就有14處之多(見附件《<安全生產法>有關重大事故隱患規定條款一覽表》及注解),但是由于重大事故隱患清單很多,相當一部分企業或多或少地存在有關部門開列的所謂重大事故隱患清單中重大事故隱患,很多存在的隱患發現后并沒有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嚴厲的處罰,而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也沒有依法進行查處,以至于《安全生產法》中有關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得不到落實,被束之高閣。
如《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現了重大事故隱患不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是違法的,將受到嚴厲的處罰(詳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如一旦發現就立即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請問,當前有這么多的重大事故隱患清單,很多企業可能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但不知有多少企業受到了這樣嚴厲處罰的?
而接到報告的部門不依法及時處理也是違法的,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注意,接到了報告或舉報重大事故隱患的,其行為就是發現了重大事故隱患,若不及時處理的也是違法的),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詳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注意并不是行政警告或記大過之類的處罰,而是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請問,有多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包括接到報告或舉報的),不依法及時處理的?我們不妨從有關事故調查報告中看到有關的處理結果,他們受到了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嗎?!
再看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置,如《安全生產法》規定: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否則也是違法;如果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又多次受行政處罰的,更嚴厲的措施是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存在這么多重大事故隱患,有多少企業一年內或多或少地有三、四次被查到重大事故隱患,受到了行政處罰嗎?或受到了行政處罰多次后是否被吊銷了證照,其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在任職了嗎?!
可見,《安全生產法》雖然對重大事故隱患違法行為處罰是嚴厲的。但是重大事故隱患太多,法不責眾,因而未能很好執行。反過來講,或正是由于重大事故隱患太多,如果嚴格處理,許多企業就難以繼續生產下去。
這就不得不來分析一下重大事故隱患定義是否出了問題。
重大事故隱患定義有: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我們再來看官方正式的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定義——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中有關隱患的定義是: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并規定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很顯然,前者定義和后者定義是有區別的,前者以隱患造成的結果來定義,后者以隱患的整改難易度來定義。
如果以隱患造成的結果定義重大事故隱患,幾乎所有的隱患都有可能是重大事故隱患。因為所有隱患都有可能造成事故,而事故造成的損失大小結果是不確定的,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例如違規動火作業,有三種可能,一是不一定發生火災,二是發生火災損失很小,三是有可能釀成重大的火災事故?,F實中,絕大多數隱患都有可能是這樣的情況,是看不到事故造成的結果的,都有可能造成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因此說所有的隱患幾乎都可稱之為重大事故隱患。
但是,如果按隱患整改難易度來看,可能相當多的隱患又不能稱之為重大事故隱患,因為相當數量的所為重大隱患整改并不是很難的,按此定義又只能是一般事故隱患。還是以違規動火作為例,如動火作業時發現沒有動火證或沒有監火人員,或作業周圍有可燃物,均可進行相應的整改處置,很快達到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F在不少所謂的重大事故隱患并不是那么難以整改,只要發現大部分是可以立即整改的,不需要停工停產進行整改,即可或稍加努力就可以整改完畢繼續從事生產活動的。
由此看來,現在所謂的重大事故隱患界定不科學性。不科學性又造成了制定重大事故隱患的隨意性,各領域行業有關部門在編制重大事故隱患時隨意開出一大串清單,應付式地制定了一系列所謂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嚴格意義上來講這些標準不是真正的標準,如果是標準的話應當按照我國《標準化法》有關法律規定嚴格走標準制定的程序制定有關標準,即安全生產標準化必須依法進行標準化管理,不能有例外。
由于重大事故隱患管理不是依法進行標準化管理,所以標準制定問題很大,造成了即使是這些所謂的重大事故隱患標準中其隱患清單內容掌握起來隨意性很大,可以任意解讀。更有甚者,一些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執法時并不完全依照所謂的重大事故隱患標準另行認定重大事故隱患,存在任意執法的現象。
總之,當前在重大事故隱患管理中存在定義的界定上的不科學性,因此造成了目前許多所謂的重大事故隱患標準制定的不科學性,嚴重影響了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進行,這或是當前事故隱患越整改越多,以及生產安全事故頻發勢頭難以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要搞好安全生產管理,可以從重大事故隱患管理的改革入手,重新評估重大事故隱患管理,以更加科學的態度正確認識事故隱患,還事故隱患本來的面目!
附件:《<安全生產法>有關重大事故隱患規定條款一覽表》及注解
《<安全生產法>有關重大事故隱患規定條款一覽表》注解:
第四十一條規定“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薄翱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span>
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span>
第六十五條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職權之一就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七十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span>
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span>
第七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span>
第九十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