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書多久簽訂一次?
這是最近在百度知道上看到的一個網友提問。于是,看了一些相關的回答,真感覺是胡謅亂扯,令人倍感無語。
到底有沒有依據?
對于上述回答,筆者可以負責任地說,但凡是認真學習了《安全生產法》的人,都知道《安全生產法》并沒有規定安全責任書必須一年一簽。所以,網絡上的“磚家”太多,與其問他們,還不如問EHS群的同仁。
那么,當前很多企業實際存在的在每年年初簽訂安全責任書的這個“常規做法”,到底有沒有依據呢?
在不考慮一些企業“傳統做法”的情況下,追根溯源,每年年初簽訂安全責任書是源自《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號)。除此之外,筆者未發現其他法律法規談及了安全責任書的簽訂問題(地方性法規、地標除外)。
在該評審標準的要素“2 方針目標”中,提到了“將企業年度安全目標分解到各級組織……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筆者就是從那時起開始推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開始每年組織各部門、車間、班組在每年年初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可不可以不簽?
所以,如果你企業所在的地區發布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地方法規之中,沒有上述類似的要求,而且你也不想再繼續保留這個“傳統”、這個“儀式感”以及厚厚的“一沓檔案”,從理論上來說是可以不每年簽訂安全責任書的。
為什么是理論上可以不簽訂呢?因為還是存在一點點風險,該風險主要來源于“專家”,尤其是精通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的專家,比如去年某省有家受處罰的單位,處罰原因就有“未與員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如果這家企業所屬行業的標準化細則中規定了必須每年簽訂安全責任書,那是確實能夠與《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扯上關系。但如果沒有相關規定,這條處罰原因筆者認為欠妥。
與員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實際上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中第二十二條有關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機制、標準的相關要求的方法之一,但是在實際的運用過程中存在千篇一律套模板、缺乏可操作性、與實際工作脫節等突出問題。甚至,衍生出了一些兜售模板的生意,還美其名曰“知識付費”。
1.安全責任書可以簽,但只需要簽訂一次。即在員工入職簽訂合同時一并簽訂,如同職業健康危害告知書一樣,告知員工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應當履行的安全責任,倘若轉崗則重新簽訂,有效期與員工合同有效期保持同步。這或許比每年一簽更有實際意義,即起到了風險告知、安全承諾的作用,也能夠大大減少安全人的工作量,同時也減少了紙張的浪費。
2.對于每年設定的安全目標,如果是要層層分解,可以考慮與生產、質量一并納入到各級人員的績效考核之中,無須再通過安全目標責任書的形式體現。這種將安全納入到集團、子(分)公司、部門(車間)、班組的考核方式,在不少的企業已經開展了的,事實證明也是有效的。單獨將安全目標拎出來進行考核,純粹就是增加工作量。
3.無論是安全(目標)責任書,在不考慮“儀式感”的情況下,實際上是很容易做到電子化簽名、存檔的,比如本網站產品,就能夠很方便的錄入安全責任書內容,再增加甲乙雙方的電子簽名欄即可。方便、快捷、省心而且便于調閱,何樂而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