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兩起與安全總監配備有關的行政處罰案:
一是,在對從業人員近千人的某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依法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配備安全總監作為本單位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二是,在對從事印刷專用設備制造的某外資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雖任命了安全總監,但該安全總監卻同時監管所在公司的人事、財務等其他事項。
上述兩起案例均違反了《珠海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即“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總監,作為本單位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對于這一處罰,雖未知具體處罰金額(對照《珠海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推測處罰金額在5萬元以下),但無論如何作為一名安全管理人員,那必須“拍手稱快”,這是因為:
1.與安全總監配套的、強有力的監管和處罰措施,一定能夠促進安全總監的實質性落地。說到這里,就必須要給珠海應急管理部門“點贊”,感謝您們為其他區域的兄弟單位“打樣”!
2.安全總監的實質性落地,可以創造更多地安全管理人員就業崗位,促進安全管理人員在不同企業“流動”,因為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誰家給得薪資高,咱們就去誰家。
3.隨著安全管理人員的流動,會間接提升安全管理人員的整體待遇。這是因為各地對安全總監的任職條件都有具體的要求,如珠海就明確了安全總監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之一: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本科學歷,三年以上安全工作經驗;五年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經歷。
4.以活生生的案例,告訴企業主安全總監那就必須是要專職的,別讓不懂安全的人兼著安全總監,別讓安全總監兼著其他亂七八糟的事,比如廠區綠化、人事、行政等,因為安全是專業的事,專業的事就必須專業的人專心地干。
珠海應急管理局的這次執法行動?是否會意味著全國拉開安全總監專項整治的帷幕呢?我們拭目以待!
對于這樣的專項整治行動,筆者倒是希望來得再多些,來得猛些!
只有這樣才能夠讓那些應當配備安全總監、安全管理人員的企業主,必須去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只有這樣才能夠讓更多企業聘請的安全管理人員是專業的,能夠為企業的安全管理作出貢獻的。
但一定要查得深點,不能僅僅局限于“配備了”,而是要關注“配備了,且符合基本的條件”!
否則,那又是一場轟轟烈烈的“走過場”!
而相應的法條,也僅僅只留在了“紙面上”